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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调控(天津小客车调控)

大久久 最新知识 2022-08-21 03:08:49 132 0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第四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四)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

(五)持本市暂住证且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单位办理登记的条件和登记的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第五条 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经摇号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摇号结果。

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六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

(一)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外地车辆转入本市,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

(三)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

(四)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对取得指标的,税务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予以注明。单位和个人持上述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第八条 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第九条 出租汽车、租赁汽车、教练车等营运小客车的指标分配方式另行规定。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客车调控(天津小客车调控)  第1张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1、首先需要自行下载打印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2、中签后打印或领取证明文件后就可以去4S店选车买车。

3、买好符合条件的新车后可通过热线电话预约上牌。

4、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到国税部门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缴纳中小客车车辆购置税等相关手续。

5、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只需要在缴纳购置税和在交警处办理车辆登记时出示即可。

扩展资料:

需要注意:

1、凭摇号指标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是中签者本人,不得出售或转让。

2、中签者必须在获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机动车登记,逾期视为自动作废。

3、摇号所得指标只能购买国五排量的车型.

4、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申请人应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2020)

第一条 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家庭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向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申请登记。

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取得,家庭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取得,新能源以外的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具体配置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提高家庭指标配置比例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个人,可以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持本市居住证并且近五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二)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三)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五条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的,可以参与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一)家庭成员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以下统称家庭申请人)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二)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

(三)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名下均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四)家庭成员符合第四条住所地在本市的规定,家庭主申请人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离婚十年内不得参与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并在取得指标后作为指标所有人。参与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不得同时参与其他家庭或者以个人身份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参与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家庭申请人在家庭主申请人取得指标后十年内不得再以个人或者家庭申请人身份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第六条 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指标配置结果。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出售、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对小客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车辆,不予办理更新指标。第七条 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对办理指标申请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的,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报车辆购置税、外地车辆转入本市、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等手续的,应当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出示指标证明文件;对取得指标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相应文件中注明指标取得情况;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持相应文件。第九条 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第十条 本市采取措施打击利用或者违反指标管理措施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推动个人名下第二辆以上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有序退出。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租赁汽车、教练车等营运小客车的指标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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